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顏福興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
陳武鍟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豐隆
歐豐銘歐秋梅 黃歐秋華 郭歐淑素 羅歐金花 歐騰鴻 歐騰隆 歐淑美 歐淑金 歐淑芬 歐淑蘭 歐淑櫻 歐春梅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
林心惠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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