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 彭天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建力窯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登報報紙僅載解散事實,並未登載限期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人應詳為登載解散之公司名稱、解散日期、清算人姓名、申報債權地址、申報債權期限等事項)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