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 賴振融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被告 邱廖枣鄉 訴訟代理人 邱顯榮 被告 邱清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邱黃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已於事實及理由第五段說明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惟主文欄漏未載明),應予更正增列之。(原告聲請補充判決,並無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