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欽全
  被   告  李埕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01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6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7月
6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9日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9,000元、其後再於94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94年5月12日,並書立本票一紙為據,詎屆
期被告未依約清償,經催討均未清償,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1紙、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又經合法通知而未
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從而,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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