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10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2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94號(偵查案號:基檢95年度偵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名,惟非經宣告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981號受刑人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94年6月10日犯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4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詐欺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6年7月17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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