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因於93年7月30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343號(偵查案號:基檢96年度偵緝字第172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6號受刑人甲○○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93年7月30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43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17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檢察官林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