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份、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1日│96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096號│偵字第275號│││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1號│97年度訴字第330││││││號│││├──┼────────┼────────┼────────┤│事實審│判決│97.03.18│97.05.06││││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1號│97年度訴字第330│││判決│││號│││├──┼────────┼────────┼────────┤││判決││││││確定│97.03.18│97.06.24││││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49號│字第2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