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子敬 選任辯護人 李偉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5號),於109年2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