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林柏全 被告 何美葉 上列被告何美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90號),經原告林柏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