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玲玉
訴訟代理人 楊劍虹
被 告 王維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伍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