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周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起訴時法定代
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
,亦應隨時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
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為法人,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及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於法不合。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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