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劉邦來
被   告 官招應即億誠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一行中有關「一百零三年」之
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六行中有關
「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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