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詹明世
被   告  鐘惠馨鐘月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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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35元│93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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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元│93年7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
├──┼─────┼──────┼─────┼──────┤
│3│324元│93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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