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振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3,4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30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