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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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薏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福玲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650元,
應補繳裁判費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