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