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5號
原   告 愛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靄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445元,應繳
   裁判費43,1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6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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