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8號
原   告  郭月桃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11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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