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郭柏瑨
上列原告與被告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57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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