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安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丁全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16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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