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喬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