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議舜 (原名 葉健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1年6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2樓第7調解室,就上開事件之請求標的金額之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計費期間、利率)為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如無故不到,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