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御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苗小字第21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宋國鎮書記官歐明秀通譯劉漢昌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歐明秀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