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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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龍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龍火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龍火有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判決確定,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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