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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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又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備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審酌本件之犯罪性質、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之訴訟防禦益,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本裁定證明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