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請人官有達相對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黃錫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三百九十四元││├────────┼─────────────────┼──────────┤│第一審送達費│一百八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八千六百四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