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参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乙○○、甲○○二人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且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