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孟君
       陳傳明
被   告  孫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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