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陳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
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當事人兩造僅原告一造為法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
規定定管轄法院,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