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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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良
殷乾福鍾桂鶯鍾鳳鶯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命被告4人均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之記載均更正為「命被告4人均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命被告4人均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命被告4人均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