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泱 法定代理人 張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汪 、王㨗玄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5,315,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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