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 詹昌田
詹鍾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朝信營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