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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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佰俐德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