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游正吉 被告 邱清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