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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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123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 李帝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