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37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被上訴人乙○○
之12、14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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