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在昆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法定代理人林良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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