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明異議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峰字第2124號之1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峰字第2124號之1執行指揮書,接續96年度執減更字第2124號案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6年7月16日,執行期滿日為97年3月1日顯然有所違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峰字第2124號之1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因該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裁判即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裁定為本院所諭知,是本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惟查,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峰字第2124號之1執行指揮書,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峰字第2124號之2執行指揮書予以註銷,且本件聲明異議人已於96年7月26日執行期滿予以釋放,有上開執行指揮書、96年7月27日雄檢 惟峰 96執減更2124字第055932號函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2124號卷可供參照。
準此,聲明異議人指摘前開執行指揮不當並聲明異議,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