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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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告乙○○
※【限M2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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