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被告乙○○※【限M2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