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 陳課
陳羣 陳碧雲 陳賓 陳俐文 即 陳俐彣 陳鳳 陳美玉 陳玉枝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約 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4,250元,連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