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45號上訴人 陳課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上訴人 陳羣
陳賓
陳俐文 即 陳俐彣
陳鳳
陳碧雲 陳美玉
陳玉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珊 視同上訴人 陳彩薇 (即 陳來春 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0弄00號 陳章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
李陳麗雲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 高陳麗碧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0號0樓 陳清泉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
陳清池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
陳麗花 (即陳來春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陳良友 被上訴人 劉約 訴訟代理人 劉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