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賴延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福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福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福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福智學校財團法人(下稱福智學校)之董事長,福智學校因業務需要,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召開第二屆第17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捐助章程修正如福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下稱附件)所示,並獲教育部核定,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第二屆第1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及會議錄影檔案截圖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福智學校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檢察官認為福智學校捐助章程之修正內容,係就合併事項為刪除文字、設校基金及監察人之修正,使條文內容更符合現狀且更加具體,與財團法人規定及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合於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8日雲檢原天109民參7字第1099016555號函在卷可查。另福智學校上開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在案,復有教育部109年5月27日臺教高㈢字第1090068728號函在卷可明。
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福智學校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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