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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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乙(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