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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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鴻因: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鈞院以86年度少上訴字第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480號判決確定;㈡因過失致死罪案件,經鈞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吳國鴻於民國101年6月4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
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李釱任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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