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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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46號
106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義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指定辯護人 蘇小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三編號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三編號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顯係「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