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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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詮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詮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詮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25號及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