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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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芝晨選任辯護人楊珮如律師被告蘇國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