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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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1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