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軍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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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軍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吉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吉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曾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