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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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黃淑娟 被告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亦屬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應駁回其訴事項,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法人,自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原告之起訴並未既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趙彬